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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林垟学校章程
本信息由 于 2018-03-16 发布 共次访问


序  言


    我校位于瑞安市南滨街道办事处林垟林榆路13号,创建于1906年,曾为温州师范附属小学。林垟(中、小)学校创办于清朝光绪三十年(公元1906年),由林垟维新派人士金鸣昌联合志士在家乡谢氏宗祠创办历史以来首所新式学堂——勤业初等小学堂。学校经布局调整,于1993年至2002年期间将龙潜、南大、蔡桥三所村完小合并至中小,撤并下属村完小,并于2004年,撤并林垟镇中学、林垟镇中心小学成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定名为飞云镇林垟学校。2011年由于区域调整,改名为瑞安市林垟学校。经全校师生多年努力,现已发展成为瑞安市农村学校中教育质量上乘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现有27个教学班,学生1173人,教职工69人。学校教育设施按教育部门要求高标准装备,建设完善网络系统、广播系统,各处、室、组办公设备齐全。我校风景优美,合理布局,与美丽的林垟水上文化公园隔岸相望,河中间还矗立着供人休闲和乘凉的霞泽亭,位置得天独厚。

我校自创办以来,一直秉承创办人金嵘轩先生“知行务实”的教育思想,确立“养君子风范,成儒雅学生”的办学理念,以“弘扬水精神,学习水品质,为学生幸福成长奠基”为宗旨,确定“知行务实以至善”的校训,“与人为善、方圆相融”的校风,“海纳百川 润物无声”的教风和“水滴石穿 百舸争流”的学风。

近年来,我校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德育为先,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科学管理,严谨治学,取得令人瞩目业绩,中考成绩在瑞安市农村学校中名列前茅,并多次荣获“瑞安市教学质量奖”荣誉称号;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奖人数比比皆是。高质量的办学成果,赢得所在地各界人士和广大民众的高度赞誉。学校先后被评为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温州市示范学校、温州市绿色学校、温州市一级社区学校、瑞安市先进党组织、瑞安市教育质量先进单位、瑞安市文明学校、瑞安市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本校校址为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林榆树路13号。邮政编码325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高中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遵规按章管理学校,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瑞安市林垟学校是公立九年一贯制学校,隶属瑞安市教育局。

第三条  学校确定了《历史古镇  美丽水乡》的课程建设方案,引领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  决策机构

党政工联席会议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行政办公会议为二级决策机构,校长在两级决策中行使最后决定权。

(一)党政工联席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参加;讨论和决策学校重大事件。

(二)行政办公会。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工团负责人、年级段长列席,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日常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六条  学校推行扁平管理,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能。尽量让校级副职(含工会主席)兼任科室主任或年级主任,尽量让中层副职兼任年级主任或教研组长,鼓励教研组长兼任备课组长。

第七条  执行机构

(一)内设科室:根据教学管理,科研管理,人事和教师培训,德育和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财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需要及学校发展情况分设3到5个内部职能科室,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二)年级段:设年级段长1名、备课组长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年级段长根据校长授权,联络教学、德育、后勤等科室的工作,确保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各科室工作安排,落实相应的工作。

(三)教研组:教研组是一线教师群体的基本组织,享有学科队伍建设、教学科研、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等职权。对本学科教师调配和相关教育教学管理措施有建议权,对课题立项有申报权,通过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教研组促进本组教师提高师德水平、课堂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促进本学科提高教学质量。

(四)后勤职员组:由学校后勤职员组成,工作量确定和业绩考核由办公室负责,人事安排和组织管理由总务处牵头,业务管理由归口科室负责。

(五)备课组:接受年级段与教研组的双重领导,是学校教学的基层组织,负责协调本年级本学科教学进度、教学资料等常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监督机构

(一) 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政治监督,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办学的正确方向。

(二) 教代会。是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将学校决策转化为教职工意志的主要途径。教代会代表经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在8月底召开。

(1)职能组成:在党支部领导下,以行政为主体,由工会操作。

(2)职权行使: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鼓掌或举手表决的决议均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审议通过的制度、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如确因学校发展或工作需要、校长可提请教代会重新审议或主席团同意试行到下次教代会开幕前,再次不能通过、则校长不得实施。

(3)审议内容:校长年度工作报告,办学思想表述,学校发展规划,财务收支情况,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等;学校奖惩办法、福利待遇、分配制度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教代会三分之一代表提案需要审议的规章制度。

(4)代表的提案与建议:鼓励代表以书面提案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经提案审核小组立案的提案学校行政必须做出回复,对优秀提案实行奖励;代表在讨论、审议学校文件、制度时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审议中形成的统一意见学校行政必须做出答复;个别性的口头建议仅供参考。

(5)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通过评议,对学校(中层正职以上的)领导干部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每年6月底对校长、校级副职及中层干部进行胜任度测评。

(三) 教育工会。民主监督学校管理;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作为教代会常设机构行使教代会职权。

(四) 建立建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和监督机构。领导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办公室负责实施,制订校务公开实施方案、明确公开清单,收集校务公开档案;监督工作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工会负责实施监督,督促各科室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公开清单所列的公开项目。

(五) 建立建全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大队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校服选用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对有关意见、相关科室应采取措施或做出回复。

(六) 学校接受瑞安市教育行政部门、瑞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纪检、审计、物价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师管理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并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二)参加教师继续培训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参加教育教学科研;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制度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彰显人文与幸福,以生为本,面向全体,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终身学习,努力提升育人水平。

第十二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教职工聘任。

学校根据瑞安市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聘用教职工。

教职工由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学年。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对不胜任现岗位的教职工,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校内其它工作;对不聘或拒聘的教职工,可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离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在聘任过程中,对年龄较大、身体欠佳的教职工应予以照顾,同时安排相同学科(岗位)的青年教职工承担更多的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师继续教育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教师制订个人专业自主发展计划,并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教职工考核和奖惩。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人员工作评估方案,一般每学期考核一次,一学年总评。考核结果分优职、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作为聘任、晋级、评先、奖励、转岗、解聘的重要依据。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记录。由办公室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电子数据库和纸质档案专柜,教职工个人、教研组、年级段、教务处、政教处在学期结束前主动做好教职工业务档案归档工作。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度,根据教职工承担的工作量、履行岗位职责、师德示范和取得的工作实绩等确定绩效工资。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成立教职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经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考核组成员应通过听课、查备课本、询问承担的工作量和履行职责情况等充分了解广大教职工,对教职工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学校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干部管理

(一)校长由教育局任命。副校长经校长提名,由瑞安市教育局决定提任;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等方面工作,对校长负责。

(二)中层干部的职数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实行竞聘制度,竞聘一般程序为:教研组长以上的干部及列入学校后备干部的对象自主报名——校长资格审核——候选人竞聘——党组织考察——瑞安市教育局审核备案——校长聘用。

(三)年级段长、教研组长、部门负责人由分管副校长和归口处室主任推荐,或民主推荐,由校长聘任。

年级段长由分管德育副校长征求分管教学副校长同意后向校长提名,享受中层副职同等待遇。

教研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提名或本组民主推荐。

备课组长由年级组长或教研组长提名。

(四)党支部、工会、团委会负责人,根据国家组织制度,候选人由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名或民主推荐,经选举、结果报上级批准。党支部书记候选人由学校领导班子和上级党委协商确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优先推荐中层正职和年级段长;团委会书记候选人应优先推荐35周岁以下的中共党员、年级段长、教研组长。

学校行政干部和有关负责人享受相应的工作量和岗位职务津贴。

第四章    课程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教学管理,依法治教

第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培养教职工高尚的师德。严禁在教育过程中向学生传播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思想和言论。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遵循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选修课程,并逐步形成有特色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学生德育工作,贯彻执行《瑞安林垟学校学生管理守则》,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途径。通过课程教学、班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教育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校本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研组、年级备课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着重做好协调本组教学常规工作,统一教学进度和教学资料,认定学生的学分,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瑞安林垟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瑞安林垟学校各类考试工作管理及优秀监考员评选办法》。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过程评价、质量检测等各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学科指导意见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生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坚持一科一辅,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十五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投资大的现代化教学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 “闲置”。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对学生的各项管理,每位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瑞安林垟学校学生管理手册》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安全教育和对学生心理问题的疏导、调适,防止学生流失,防止校内恶性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不得歧视学习困难生。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通过“一日元捐”“爱心资助”等形式互相帮助。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求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十五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同时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平安校园制度,依靠村委会、社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文明。

第七章  后勤保障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是瑞安市政府全额拨款单位,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市财政预算和其他可用经费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合理地节约使用资金,经费使用依照先审批――后使用――再报销的程序进行。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公开财务开支情况,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要向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条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的承诺服务制度,开学前后勤职员向学校提交岗位申请和履行岗位职责承诺书。

对师生提出的要求,可立即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明确最长期限,不能办理的应做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精致校园。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校产管理,提高校产的使用率,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积极打造节约型学校。因人为原因造成校产的流失和浪费,或使用率低下,应追究责任,并实行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校标、校歌,见附件。

第四十五条  章程修改:由校长提议,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除特殊情况外,修改周期在三年以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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